?序言
    鉴于对国民权利的无视和侮蔑已越发野蛮,并玷污了国民们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是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民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民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个人或团体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国民不断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追求,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鉴于议会已誓愿以立法作以促进对人民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因此联合王国国会,发布这一平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团体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政府的和议会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二条
    人民有权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法律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人人在联合王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并有权离开或返回联合王国。
    第十四条
    人人有权向政治团体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但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法律的规则或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人民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且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国家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政府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八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附录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集团、宗教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ps:本宣言摘选自《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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